贵州新发展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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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一、编制水土保持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行验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公示结束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1、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2、贵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
三、验收公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