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发展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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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贵州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西藏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制定规划时应当尊重公众的意见,坚持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