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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委政法委、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政法与群工局、贵安新区各乡(镇)党委政法委,市直相关部门:
《贵阳市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贵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28日
贵阳市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准入、执业和退出制度,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登记注册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原则上进入贵阳市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第三方稳评机构库)。
第四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库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均可申请登记注册: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类、法律事务类或专门从事稳评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稳评活动;
2.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3.专职从事稳评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40%;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贵阳市第三方稳评机构登记注册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
(三)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格、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申请人对其申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八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登记注册后,各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开展稳评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自主择优选取使用(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从其专业规定)。
第九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注册时间不满1年,可参与区(市、县)及以下除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以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二)注册时间满1年,且有区(市、县)及以下除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以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经验(不少于3件),可参与区(市、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三)注册时间满2年,且有区(市、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经验(不低于3件),可参与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四)承担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任务的第三方稳评机构,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在职人数规定:
(一)注册满1年,且可参与区(市、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在职人数不低于8人,年检时提交相关人员上一年社保缴交材料核准;
(二)注册满2年,且可参与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在职人数不低于15人,年检时提交相关人员上一年社保缴交材料核准。
第十一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以及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退出
第十二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为评估主体(或委托方)保守秘密和隐私,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有权要求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出的违法请求;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进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恶意进行行业竞争,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以哄骗、欺瞒等手段进行测评、调查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出具评估报告;
(七)向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予以黄牌警告:
(一)违反稳评工作程序开展稳评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稳评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委托方作出错误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稳评事项在评审中未获通过的;
(四)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稳评工作被委托方投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委托方的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与稳评结论不相符合的涉稳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经查实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四条 已登记注册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清退出登记注册目录,相关企业、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登记注册后发生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恶意扰乱稳评市场秩序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稳评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或公安机关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被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有不良行为的;
(四)在申报登记注册时,存在企业(单位)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被选定为稳评机构后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故放弃稳评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业务的,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造成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评估事项征求群众意见不充分、查找风险点不全面、提出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实际、评估结论不真实,引发不稳定问题的;
(七)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估报告粗制滥造明显缺乏专业水平的;
(八)一年内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接受各级维稳部门监督管理,并未按要求参加年审备案和我市每年组织的相关稳评业务培训,或者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稳评机构登记注册实行动态管理。
(一)登记注册稳评机构应在每年年审时,对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报告备案。机构名称、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备。
(二)登记注册稳评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注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注册。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新设立单位或被清出稳评机构登记注册名单满两年和五年的单位,可在当年12月办理登记注册申请,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选取。
第十六条 登记注册稳评机构可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对登记注册机构的资质、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并对各机构年内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