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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规定,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利部《关于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排查和执法处理。四川省在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对2011年以来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排查和依法处理。
从上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势看,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是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据,而且是体现水土保持法的权威性,震慑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提高保持水土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对已完工项目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一种责任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