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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对象、计征范围和专项使用
在山区、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一)缴纳对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是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
(1)水平阶(带)、鱼鳞坑、梯田、截水沟、沉沙池、蓄水塘坝或蓄水池、排水沟、沟头防护设施、跌水等构筑物;
(2)骨干坝、淤地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护坡、护堤、挡土墙等工程设施;
(3)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
(4)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人工植被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植物埂(篱)、植物保护带等。天然植被是指天然形成的地表及其植物附着物,如各种天然植被以及沙地、戈壁、高寒山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沙壳、结皮、地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