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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办法全文如下:
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结合国家下发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并下达各市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控制目标。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告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审核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贵阳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